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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維修基金

法律分析: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繳納,歸全體業主所有。壹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監管設立,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戶數、建築面積同意將維修資金移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

法律依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