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保險是由國家和社會向生育的職工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職工的生育保險繳納費用為繳納基數乘以繳納比例,壹般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根據當地上壹年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60%。如果職工的個人工資在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那麽就按照職工上壹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計算。生育保險的繳費是單位和個人***同繳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