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余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條的規定,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專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
擴展資料:
根據有關規定,如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核準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明文件、基金財產托管證明文件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擬訂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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