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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禁毒基金會的財產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禁毒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中國禁毒基金會的終止應在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公安部審批。公安部批準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登記。

在中國禁毒基金會註銷登記前,應在民政部和公安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中國禁毒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到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中國禁毒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公安部和民政部監管;用於與中國禁毒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民政部將捐贈給與中國禁毒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