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批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書、基金財產托管證書等。,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擬定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並說明不批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