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市公司債轉股主要轉換為優先股。優先股需要轉換為普通股的,應當在企業業績改善後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且優先股存續期至少為3年),轉換價格不得低於轉換時的二級市場價格。同時,每年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轉換金額的25%,以減少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對市場造成的影響。
其次,上市公司直接將債轉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應當優先滿足上市公司原股東的需求。如果轉股對象確定為原股東,債轉股可以參照配股條款執行,由原股東以較低價格認購。轉股對象確定為特定對象的,轉股價格確定為實施債轉股方案時的二級市場價格,5日均價與20日均價之間的高者確定為最終轉股價格。且針對特定對象的轉債股份鎖定期不少於三年。三年期滿後,每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債轉股各方股份的四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