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範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應當與中央政策壹致,並結合本地實際。糧食購銷企業在執行保護價政策時應得到合理補貼,不得縮小補貼範圍和降低補貼標準;保護價的設定要補償糧食生產的成本,使農民獲得適當的收入,不能降低到損害農民利益的程度。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實施“三項政策壹項改革”。糧食主產區使用糧食風險基金,必須保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使用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重點保證地方糧油儲備所需的利息補貼。
(五)糧食購銷領域的平衡,視地區特點,根據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必須保證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保證重點後,如有結余,可用於補貼陳化糧差價損失、消化糧食財務損失和其他糧食支出,不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