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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對基金發展影響

法律分析: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法律依據:《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限合夥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下同)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