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