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特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2年4月28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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