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三峽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眾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除價格指數變動、國家政策調整和發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資金。國家從三峽電站的電價收入中提取壹定資金設立三峽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和接收外遷移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移民的後期扶持。
擴展資料: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要求規定:
1、國家將三峽庫區具備壹定條件的受淹縣、區優先列入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縣,予以扶持,並優先安排基本農田及水利專項資金,用於移民安置區農田水利建設。
2、農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三峽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占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
3、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占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於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百度百科-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