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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損傷的,其醫療費用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承擔。超過第三方責任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前款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未支付或者無法辨認第三方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書面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受傷原因和第三方未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方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