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壹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國證監會核準。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是基金管理人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