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的相關政策,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和托管進行監督。
3.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4.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直接運營的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僅限於銀行存款和在壹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需要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托給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投資。
5.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企業債券和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券,其中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0%,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不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的投資比例不高於40%。
6.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企業發行的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發行的證券或者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委托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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