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醫療機構壹般包括公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民營醫院等。定點醫生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工作的合格醫生。醫療保險的主要功能是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權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生必須遵守醫療服務規範和價格規定,醫保部門將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生進行評價和監督,確保醫療服務質量和效果。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診療費、急診診療費;
2、定點醫療機構普通病房床位費;
3、門診煎藥費;
4、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零售藥店配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5、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綜上所述,定點醫療保險只適用於醫療保險參保人。沒有參加醫保的,可以自由選擇醫療機構和醫生就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