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風險基金可以抵扣嗎
問:《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第123號[1994])第十條第十五款規定,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誤,按業務收入的10%計提職業風險基金,作為依法賠償的準備金。《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65 438+0號),其中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職業風險補償準備金。請問我根據業務收入計提的職業風險金可以稅前扣除嗎?答:雖然《註冊會計師法》和財政部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事務所必須從會計制度中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以及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扣繳稅款和征收稅款。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溢價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