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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是否受仲裁條款約束

基金銷售機構是受仲裁條款約束的。

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註冊並取得相應資格。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