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可以相應調整。
3.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月繳費基數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城鎮參保居民每次住院應承擔壹定數額的醫療費用,即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根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壹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700元。
參保居民住院報銷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壹級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
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