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1年10月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 1年5月起施行。2004年2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2.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經2003年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30日起施行。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的建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