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相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壹切必要措施向相關責任方要求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代位請求被保險人在賠償範圍內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對責任方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