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
全部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並支付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30%的違約金。
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全部留學基金資助費用20%的違約金。經使領館批準,仍可提供回國機票。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確需提前回國者,應向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具推選單位和國外留學院校或導師(合作者)意見以及相關證明,由使領館報留學基金委審批。 公派研究生壹經批準提前回國,當次國家公派留學資格即終止。經留學基金委批準提前回國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選單位按照學校(籍)管理規定可以為其恢復國內學業(籍)者,由推選單位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在職人員回原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屆畢業生按已有畢業學歷自謀職業。 對未經批準擅自提前回國者,留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