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3、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壹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隨本人轉移;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的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
華律網-失業保險轉移流程
中華人民***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