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對外援助法》第115條規定的“對等基金”。受援國要在經濟合作署同意下,方可使用該基金的95%,以“穩定國內貨幣和金融或刺激生產”。其余5%,由美國支配,用以購買美國“短缺”的物資,即增加美國戰略資源的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