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偽造虛假貸款申請材料的。這類關聯企業通常不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非法刻制各種假公章、偽造虛假的董事會決議申請銀行貸款並提供貸款擔保、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虛假財務審計報告、虛假的買賣合同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
(三)以交叉擔保方式騙取貸款的。為防止貸款銀行追查關聯企業關系,此類關聯企業通常采用交叉擔保,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不同時在壹家銀行申請貸款。這種擔保方式更加隱蔽,可以避免銀行關註他們的貸款擔保關系。
(4)挪用貸款資金。由於貸款的目的不是滿足日常經營的需要,這類借款企業在獲得銀行貸款後,往往通過資金交易所將貸款資金在關聯企業的賬戶上進行轉移,用於其他與申請目的不壹致的用途,如購買資金、對關聯公司增資、購買股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