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醫療保險基金繳費率為員工工資總額的2%。
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是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按照財政和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測算出來的。
據近幾年統計測算,全國職工實際發生醫療費占工資的比例約為10%左右,其中財政和企業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占工資總額的比例為7%左右,扣除不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離休人員、大學生等費用和企業工傷、生育醫療費用,財政和企業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占工資的比例,約為6%左右。6%也就是全國平均財政和企業所能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因此,從全國水平看,以6%左右作為全國用人單位繳費率的控制標準,是符合目前階段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財政和企業也都能夠承受。
但以全國水平測算全國控制標準可以,由於我國存在較大的醫療消費差異,還不能將6%作為全國用人單位繳費率的絕對控制標準,具體到各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費率還要切實根據當地財政和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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