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第2004號令。165《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首次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