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和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取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紮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不得改變公有制性質,不得突破耕地紅線,不得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地無權屬糾紛,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地剩余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規定,借款人應當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並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書面同意。金融機構應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權利。
此外,兩個辦法都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等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和緩釋機制,確保試點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