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由當地勞動部門接收);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證明,並通知單位、職工或者親屬。勞動者可以憑工傷認定證明申請工傷傷殘鑒定,享受工傷待遇。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的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6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工資的40%,其他親屬工資的30%,老人或孤兒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當地職工48至60個月平均工資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調整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