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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是買方還是賣方?

投行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因為可以交易,所以可以兼而有之。

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最原始、最基本的業務活動。投資銀行承銷的權限範圍很廣,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外國政府和公司在境內外發行的證券,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投行在承銷過程中,壹般要權衡是否組成承銷團,根據承銷金額和風險選擇承銷方式。有四種常見的核保方法:

第壹種

承銷這意味著主承銷商及其承銷團成員同意以商定的價格購買所有發行的證券,然後出售給他們的客戶。此時發行人不承擔風險,風險轉嫁給投行。

第二種類型

投標和購買。通常在投資銀行處於強勢被動競爭時進行。以這種方式發行的證券通常是高信用的債券,受到投資者的歡迎。

第三種

寄售。這通常是因為投資銀行認為證券的信用等級低,承銷風險高。此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人的委托,代為賣出證券。在規定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未全部售出的,剩余部分返還證券發行人,發行風險由發行人自行承擔。所以投資銀行可以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