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查詢,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並確認的職工,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四種不同等級支付: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50%、三級40%、四級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