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發生育津貼:
1.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周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2.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領取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壹年以上。
3.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生育津貼的發放還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如是否辦理生育登記證等。例如,在某些地區,未辦理生育登記證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基礎天數為98天,而辦理生育登記證生育的,則可能享受更長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