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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到期不讓贖回糾紛,怎樣才能把錢追回來?

在私募基金已到期或回購義務已到期或已觸發提前還款或提前回購情形時,可要求被投資對象履行相應的清償或支付義務。但是在基金管理人已經失聯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主張代基金管理人之位行使該等權利,而投資者行使該等代位權可選擇的法律依據有兩個:壹為《合同法》第73條項下的代位權;二為《合夥企業法》第68條項下的代位權。這類糾紛,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汪時林律師這方面做的很專業。他們的律師團隊算是國內比較專業基金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