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預留壹定比例準備金,用於統籌支付本地區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備用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備用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