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要求如下:
(1)職工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二)勞動者因本人意願以外的原因停止就業的;
(三)勞動者已經辦理失業登記的;
(4)勞動者願意再次接受職業培訓和介紹,想重新就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
3.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
4、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1,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和復審;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將由銀行按月支付到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