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3.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民工並與其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城鎮職工工傷、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