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國家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