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以下方式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支付被保險存款;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的存款;
為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提供擔保、分擔損失或者提供資金支持,為其收購或者承接被接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保險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和負債提供便利。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制定存款保險基金運用計劃時,應當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遵循資金運用成本最低的原則。
擴展數據:
銀行破產的相關要求:
1.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對債務人和管理人作出裁定,並自和解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2.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3.破產企業可以以不同的價格出售全部或部分。當企業以可變價格出售時,它可能以另壹價格出售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不能拍賣或者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轉讓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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