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房* *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1、商品房銷售,購房人與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的房屋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現行交存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