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是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或直系親屬。來院治療時,向項目實施機構專項基金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必須壹份;
2.申請人(患者法定監護人)須有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1份;
3.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同級或上級)出具的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原件。必須;如果實在無法提供貧困證明原件,必須當面提交家庭貧困的詳細說明。
4.經濟支付能力證明(如城鄉低保、農村貧困戶、五保戶等證明復印件),如有可優先申請;
5.殘疾證、教師證、烈士家屬直系親屬證、軍人證、退伍軍人證,如有可優先辦理。
特定過程
1.打電話或回電確認約會。
2.攜帶上述材料到醫院登記,填寫救助申請表。
3.專項基金進駐指定地點,實施醫院辦公室人員接待申請流程。
(1)給病人拍照
(2)根據申請時間寫編號。
(3)填寫援助申請表並收集所有證明文件。
(4)收據的簽名應在填寫申請表的同時簽署。
(5)材料齊全,發放《坦白行動援助卡》。
(6)診斷證明書應分批簽發。
(7)在申請人出院後,復印所有為孩子支付本次治療費用的發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