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投資人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條例適用於以私募方式開展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合夥企業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提供,其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證券及其衍生產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