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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是什麽時候開始發放的?

壹年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的差異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限最長可達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最長可領取失業保險金24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