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留學服務機構和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采取補救措施,並證明自己在被列入失信名單後,已經徹底糾正了違規行為,取得了壹定的良好效果,那麽就可以申請撤銷失信名單。但這只是可能,沒有具體的辦法保證撤銷。最終決定權在教育部和國家獎學金基金委員會。
其次,失信名單的撤銷需要申請人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材料,證明其確實已經改正了自己的失信行為,並能保證以後不再發生類似行為。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繳納相應的罰款。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撤銷失信名單是壹個相對嚴格和困難的過程,並不是所有列入名單的機構和個人都有資格申請撤銷。如果您或您關心的機構和個人被列入失信名單,建議您咨詢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了解具體的程序和要求。
壹般來說,取消留學失信名單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妳或他人被列入名單,想取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咨詢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