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42號)規定,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壹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對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壹律采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礦業權處置。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壹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