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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的產假天數是多少?

產假可國家規定98天,地方規定30天***12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後,其產假及相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正常分娩的,產後假期不少於90天(含產前15天);(二)早產或延期分娩超過7個月的,按正常分娩處理;(3)分娩時遇難產行剖宮產的,增加產後假15天;(四)分娩時遇難產的,增加產後假7天;(5)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後假15天;(六)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休假20天至30天;(七)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7個月以上、引產的,產後休假50天;(八)女職工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或者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用藥、手術、住院、治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或者按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九)女職工產假期間支付的工資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疾病醫療的規定辦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