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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鄂爾多斯1996年養老保險個人繳納比例為3%,單位僥納比例約為20%。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內政辦發[1995]143號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具體辦法是:
(壹)單位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盟市根據支付需要和不低於工資總額的3%的積累率所確定的比例繳納。
(二)職工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從本方案實施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的比例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本人繳費的比例每兩年增加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的工資基數的8%。
(三)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費部分不列入所得稅的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遇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同級政府給予補貼。
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基數稱為職工繳費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職工個人繳費的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1991年7月1日前,職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1991年7月1日後,繳費年限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