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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法院有權凍結嗎?

社保卡法院無權凍結,具體如下:

1,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管理,最終由被保險人享有,所以不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專戶,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需求,屬於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2、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中,不得查封、凍結或者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