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專項維修基金,必需經過業主大會決議,而且必需由占維修部位、區域的相關業主中,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書面簽字同意,才可以使用。僅以公告形式告知業主的,屬於違規操作。
另外,聘請物業公司,除非是目前的物業公司服務合約到期,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沒有異議,物業收費也不做任何調整,在此情況下,業委會決定同該物業續約時,可以用公告形式告知業主。
如果業主委員會要更換物業公司,和新公司簽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需召開業主大會,在符合雙50%的條件下,由業主大會對更換物業公司事宜做投票表決。否則,業主委員會無權直接和新物業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