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實行“統壹政策、屬地管理,統壹預算、分級負責,統壹核算、分別建賬和風險***擔”的管理模式。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