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民政部、財政部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6〕98號,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對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入黨的城市老黨員發放生活補助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主要職責:
(壹)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兵團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政策,承擔轄區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制定社會救助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引導困難老年人集中供養和孤兒收養。制定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制定社會保障扶貧政策,指導城鄉低保和臨時救助。
(四)制定基層自治和社區治理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加強和完善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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