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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國生育保險制度?

第壹,將延長期產假的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延長帶薪父親陪產假。目前不少地區的父親陪產假僅為7天,對於父親參與育兒的鼓勵作用有限,參保男職工的獲得感不足。建議將其延長到至少1個月,同時父親陪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應由生育保險支付。

第三,由生育保險基金對用人單位進行補貼。生育休假還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除工資外的其他成本,如支付其他員工的加班工資等,應考慮適度補貼用人單位的相關成本,補貼的水平應與根據享受生育津貼員工的數量掛鉤。

第四,逐步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參保範圍。考慮到我國青年人口中靈活就業比重上升,其收入的不穩定性也較高,將其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十分必要。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合並實施也提供了有利契機,應完善保險制度設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第五,應盡快落實父母育兒假制度。父母育兒假應主要定位於滿足年幼兒童的臨時性照料需求,建議對於有6歲以下的兒童的家庭,父母雙方每年根據孩子數量可分別享受壹定的帶薪假期,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